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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06 月 09 日

郵政法規修訂宣導

郵政法規修訂宣導

 

依據郵政法第6條,以下為本公司無法承運之內容:

1.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公法人、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、文件等均不予承運。

2.非公家機關之明信片、郵簡、信函、信件、有價證券、現金、單據、文件等(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運費低於104元)亦不可承運。

 

郵政法第6條條文如下

1.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,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。但國內、外互寄之跨境文件,不在此限:

一、明信片

二、郵簡

三、信函

(一)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公法人、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。

(二)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,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(即104元)。

2.運送業者,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,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。

 

違反第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